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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财经学院学分制浙江财经学院学分制试行办法试行办法
时间:2014-11-24来源: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作者: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引进竞争机制,更好地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以利于快出人才和出好人才,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分制是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监控学习过程,赋予学生一定的个性化学习,把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弹性管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环节)分为必修课程(环节)和选修课程(环节)两种。

1.必修课程(环节):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或限定修读的课程(环节)。

2.选修课程(环节):培养方案规定可以选读的课程(环节)。

三、学习年限及学分标准

第五条 我校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3~6年。

第六条 我校本科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原则上为165学分,其中第一课堂学分为160学分,第二课堂5学分。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具体按相应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四、学分计算和绩点换算

第七条 一门课程(环节)的学分数,由教务处和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根据课程(环节)特点及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并参考学生修读课程(环节)的学习量而定。

1.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

2.各类课程(环节)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学分:通常理论课程每17学时为1学分;非独立开设的课程实验、实训每34课时为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每17学时为1学分;军训1学分。

(2)调查、实习学分:原则上以1-2周计算为1学分;城乡调查为1学分,企业调查2学分,专业调查2学分,毕业实习6学分。

(3)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以6学分计算。

(4)其它确需计算学分的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学分数。

第八条 所有学分课程都须进行考核,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采用绩点制。课程学分绩点根据该门课程的成绩确定。所有课程须经考核且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考核成绩不及格,需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绩点按1.5计算;考核成绩及格后进行的重修,学分绩点以第一次课程成绩计算。具体课程考核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1.绩点的换算

百分制成绩

100~95

94~90

89~80

79~70

69~60

< 60

课程绩点

5.0

4.9~4.5

4.4~3.5

3.4~2.5

2.4~1.5

0.0

五级计分成绩

优秀(95)

良好(85)

中等(75)

及格(65)

不及格

课程绩点

5.0

4.0

3.0

2.0

0.0

2.某门课程(环节)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环节)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环节)的学分数,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环节)学分绩点=课程(环节)绩点×课程(环节)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计算,作为综合考评及奖励学生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环节)学分绩点总和÷课程(环节)学分总和

第九条 学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数,即得该生在校修读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五、课程修读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学生在导师、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情况、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自主选择:

1.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导师、班主任的指导下,学生可变动课程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但一般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15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

2.自主选择课程层次。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需修读的各类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选择比设定层次更高的课程(同一门课程学分数大的课程)修读;但不能选择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层次的课程修读。类似或相近的课程不得重复修读(重修课程除外)。

3.自主选择课程。根据学生的研究方向及兴趣爱好,学生可自主选择跨学科的课程或本学科的专业选修课进行修读获得任意选修课学分。

4.部分实行分级教学的基础课,经考核合格,学生可选择修读不同级别的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达到规定条件者,可选择免修、部分听课、免听课等修读方式,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规定》、《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免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在最后两个学期,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或即将完成修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申请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段,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

第十三条 鼓励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第一专业学习任务的基础上,申请同时修读学校开设的第二专业。具体办法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修读双专业实施管理办法》和各二级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

六、转专业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生专长,改革高考定专业,允许部分学生在二、三、四学期在学校进行转专业,具体办法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和二级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

七、毕业与学位

第十五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包括实践环节),符合《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的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八、专升本

第十六条 专升本指应届普通专科毕业生进入普通本科学习。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我校开设了若干专升本专业。对专升本专业学分制管理除以下不同外,其他参照本办法执行:

1.专升本教育基本学制2年,弹性学制2~3年。

2.专升本专业原则上学分数为70学分,具体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按相应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3.专升本专业课程(环节)及学分数的设立,详见专业培养方案。

4.专升本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或修读第二专业。

九、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起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